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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类评价 不断提高大学评价的公信度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18:10浏览次数: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科教界、企业界还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都高度重视科学评价工作,特别是大学的评价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2002年10月,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在《关于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等院校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建立和培育独立的社会化的中介性科学评价机构,积极开展科学评价工作。2003年5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的重要文件;2003年9月科技部又制定和发布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可以说科学评价的意义和作用已得到广泛的重视,各种评价活动十分活跃。

     但到底应该如何评价大学?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这至今仍然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并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然而,目前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分类评价”是任何大学评价必须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这是由高等学校的多样性、层次性、地区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6月28日,教育部公布了最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名单》(共1683所),其中,本科院校679所,专科院校1004所。它们分布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和地区;而且有的是国家兴办的重点大学,有的则是省、市的普通高校;所以,各类高校的目标定位、性质、任务和社会服务的行业范围都有所不同,其科学研究活动也具有不同的情况和学科特点。如果不加区别地用相同的标准和指标评价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大学及其科研活动,就会导致事与愿违的评价结果,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和高等院校的正常发展。

     关于分类评价原则,教育部、科技部等政府管理部门在以上提到的重要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提出了“区别不同评价对象,明确各类评价目标,完善各类评价体系”的原则要求。而在已有的大学评价中,未能实行分类评价或者分类不够准确,是影响其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学科领域的大学及其科研活动必须要在分析其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同类比较、分类评价,以便得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

     为了贯彻落实“分类评价原则”,不断提高大学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度,我们在这次“中国高校科研竞争力评价”中,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一是从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出发,第一次以投入、产出、效益为主线,将高校的科学研究分为“科学技术”(含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采用不同的数据来源、指标和权重,分别对高校的科技创新竞争力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进行评价,并得到了两个分类的评价报告,即《中国高校科技创新竞争力评价报告》(619所院校)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评价报告》(570所院校)(详见《中国青年报》7月8日B1~B7版),体现了分类评价的原则。二是在《中国高校科技创新竞争力评价报告》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竞争力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分别按六种类型学校的评价得分进行排序,以体现“同类比较,分类评价”的原则。

     关于学校类型的划分,我们是以教育部有关文件为依据的。最近,教育部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文件,将全国的高等学校划分为六种类型。我们以此为依据,并根据学校的性质、任务和数量,将高等院校分为六种类型:一、综合、民族院校;二、理工、农林院校;三、师范院校;四、医药院校;五、语文、财经、政法院校;六、体育、艺术院校。为了满足有关单位和广大公众对高校分类评价的信息需求,使广大读者能够更加一目了然地了解某类型大学的科研竞争力、学术水平和地位,《中国青年报》从今天起将陆续刊发分学校类型、分学校省区、分单项指标的中国高校科研竞争力的分类评价和排序结果,欢迎广大读者交流和讨论。

     (“中国高校科研竞争力评价报告”的研发人员主要有:邱均平、李忠、武夷山、党亚茹、马明洁、潘云涛、王莉亚、殷之明、熊璐、张洋、杨峰、余以胜、胡国亮、李建平、刘霞、张蕊、张凯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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